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並將農村社區所提年度
農村再生執行需求經初審後,彙整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檢附該計
畫及執行項目明細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立法理由〕 為擴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與,使其得透過
初審程序統籌規劃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爰作文字修正。另現行條
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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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屬工程設施項目或申請補助以僱工
購料方式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實地勘查,並得
邀請相關機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及農村社區居民參與。
〔立法理由〕 一、為符實務執行現況,增訂僱工購料補助之農村再生設施項目,亦須辦
理現場實地勘查。
二、為擴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與,自一百
零六年度起農村社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之現勘作業,改由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爰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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