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91073085A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立法總說明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該法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
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
料,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者,
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同條
第二項規定:「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一定規模、合法之農產
品加工設施、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廢
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農產品
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計十六條,其重點如次:
一、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申請人資格、加工設施種類、規模限制
    、條件及應檢附文件規定(第二條至第五條)。
二、申請案件審查程序、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駁回申請
    之情形、登記事項變更、有效期間及展延規定(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產製之加工產品應符合糧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商品標示法之規定(第十條)。
四、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產製之加工產品應記錄項目、資料紀錄保存期限及
    從業人員在職訓練規定(第十一條)。
五、主管機關辦理查核、提送年度報告及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配合義務(
    第十二條)。
六、廢止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情形、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查核
    事項、核發、換發、變更及廢止登記證之資訊揭露規定(第十三條至
    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