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10013854號令修正 發布第20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立法總說明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係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五條第四項及第六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並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
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為配合驗證實務運作需求調整內容,修正「驗證
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三條附件規定,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配合驗證實務,修正認證機構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刪除組成稽核小
    組之要求、修正驗證決定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及驗證作業各階段程序,
    爰修正第三條附件。

法規異動

修正

具備前條資格及條件之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機構、法人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條協議影本。
三、品質手冊:載明辦理認證業務之品質管理事項。
四、認證基準:具備經營驗證業務資格及條件之審查基準;其應包括事項
    如附件。
五、評鑑作業程序:包括初次評鑑、監督評鑑、展延評鑑及增列評鑑之程
    序規定。
六、評鑑人力規範:包括人力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規定。
七、認證評鑑小組評鑑作業規定。
八、認證契約範本。
九、收費基準。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三條附件修正,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