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項目包括延聘對象之工作酬金、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工作酬金:包含每月薪資及以每月薪資一點五倍編列之年終工
作獎金,每年最高編列十三點五個月;每月薪資按延聘對象學
經歷、研究成果、發展潛力及工作經驗支給,並以附件二農業
部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為上限。但延
聘機構得敘明理由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專案核定提高支給
金額。
(二)保險費:
1.延聘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延聘對
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者,補助延聘機構負擔
之保險費。
2.來自國外之博士後研究人才,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
保險之投保資格,經延聘機構為其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
合保險者,補助延聘機構負擔之保險費。
(三)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延聘機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為延
聘對象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者,補助延聘機構應按月提繳之
部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
規定辦理離職儲金者,補助公提儲金部分;如符合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情形,改以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補助延聘機構應按月提繳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