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15日農業部農科字第1140052593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 件二,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補助項目包括延聘對象之工作酬金、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工作酬金:包含每月薪資及以每月薪資一點五倍編列之年終工
          作獎金,每年最高編列十三點五個月;每月薪資按延聘對象學
          經歷、研究成果、發展潛力及工作經驗支給,並以附件二農業
          部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為上限。但延
          聘機構得敘明理由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專案核定提高支給
          金額。
    (二)保險費:
          1.延聘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延聘對
            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者,補助延聘機構負擔
            之保險費。
          2.來自國外之博士後研究人才,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
            保險之投保資格,經延聘機構為其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
            合保險者,補助延聘機構負擔之保險費。
    (三)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延聘機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為延
            聘對象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者,補助延聘機構應按月提繳之
            部分。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
            規定辦理離職儲金者,補助公提儲金部分;如符合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情形,改以提繳勞工退休金者
            ,補助延聘機構應按月提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