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4日農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21868204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4點及第4點附件三、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事項,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
    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四、前點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依審查表內容
    (如附件三)審查通過者,核發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
    意書(如附件四),並副知本部。
    休閒農業區之休閒農業設施應供公共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後,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
    組織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造冊列管。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每年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