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31883337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1 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立法總說明

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為
增加行政效率,簡化申請案之相關行政程序,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
法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委任植物檢疫機關辦理,爰修正本辦
法第十一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所定事項,
委任植物檢疫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加行政效率,簡化申請案之相關行政程序,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
    得將下列事項委任植物檢疫機關辦理:
    (一)第二條申請核准及通知限期補正之相關事項。
    (二)第四條審查核准、申請變更核准及申請展延之相關事項。
    (三)第六條分讓申請與審查核准、申請變更核准及申請展延之相關
          事項。
    (四)第七條再分讓申請核准之相關事項。
    (五)第十條申請免辦理再輸出或銷燬並解除安全管制措施之相關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