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稻米生產量調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3年3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132124號令修正 發布第1點至第3點、第6點至第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臺灣地區稻米生產
    量調查,作為釐訂農業政策、調節糧食供需之參考,依據糧食管理法
    第六條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稻米生產量調查,以本署各區分署為辦理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為配合辦理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調查機關。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人員辦理稻米生產量調查,並將辦理人
    員名單送本署各區分署核備。

六、稻作面積調查應包括初步種植面積、實際種植面積、災害面積及收穫
    面積等項目:
  (一)初步種植面積:
        1.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根據航測耕地圖、相片基本圖等資
          料實地調查初步種植面積及各種類別面積,並於當年四月三十
          日及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填造第一、二期作各鄉(鎮、市、區
          )稻作初步種植面積統計表(格式一)三份,一份留存,一份
          送本署當地分署,一份送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2.本署各區分署應依據前項資料於當年五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分
          別審核彙編第一、二期作各縣(市)稻作初步種植面積統計表
          (格式二)報送本署並副知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二)實際種植面積:本署完成各直轄市或各縣市當期作航測稻作面積
        調查後,應將相關資料送各區分署邀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共同檢討確定轄內實際種植面積
        及各種類別面積,並填造各縣(市)稻作實際種植面積統計表(
        格式二),由各區分署分別於當年九月二十日及翌年二月二十日
        前彙報本署,並副知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公所。
  (三)災害面積及收穫面積:
        1.各鄉(鎮、市、區)公所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對於轄內稻作
          受害情形,在通報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時,應副知本署當
          地分署;各區分署應於當年九月二十日及翌年二月二十日前彙
          編各縣(市)稻作災害面積統計表(格式三)送本署。
        2.實際種植面積扣除前項災害面積中屬全無收穫面積部份,即為
          收穫面積。

七、收穫量調查包括產量估測及推定實收量調查:
  (一)產量估測:本署各區分署應於當年五月至八月及九月至翌年二月
        期間,分別實地調查第一、二期作稻作生育狀況,參考生育期間
        氣候變化情形,預估每公頃平均產量及轄內稻穀總產量,於每月
        五日前彙編前一個月轄內各縣(市)之「產量估測報告」(格式
        四),報送本署彙辦。
  (二)推定實收量:
        1.本署各區分署應於稻穀成熟時,派員會同各鄉(鎮、市、區)
          公所人員,按抽取之樣本田地號,前往坪割取得樣本穀,並將
          樣本穀調製及礱碾,測定樣本穀之乾穀重及糙米重,並填報「
          坪割樣本穀調製及碾糙紀錄表」(格式五)送本署彙算樣本田
          每公頃產量及糙米率。
        2.本署於彙算樣本田每公頃產量及糙米率後,將該項資料送各區
          分署,各區分署於實際種植面積檢討時一併確定轄內稻穀(糙
          米)推定實收量,並應於當年九月二十日及翌年二月二十日前
          分別審核彙編各縣(市)稻穀(糙米)推定實收量統計表(格
          式六)報送本署,並副知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及各
          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稻米樣本田抽取、坪割及糙米率測定方式由本署另定稻米單位產
    量調查作業須知據以辦理。

八、為即時掌握稻作生育情形,本署各區分署應於稻作開始種植時,實際
    訪視田間或查詢各鄉(鎮、市、區)公所,調查稻作種植進度,生育
    狀況及收穫進度等相關訊息,彙編各縣市稻作生育情形旬報表(格式
    七)送本署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