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朱槿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1111065122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及第7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送檢地點:委任或委託檢定機關。
    2.栽植時期:五月。
    3.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年四月間提供檢定品種
      及對照品種具成熟葉五片且根系具有活力之扦插苗十株,送達檢定
      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
      。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及人工
      修剪之處理。
    4.栽植環境:以在防雨棚環境下進行栽培為原則。
    5.栽培管理:依朱槿慣行盆花栽培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朱槿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