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紅龍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1111065701號令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及第7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仙人掌科( Cactaceae)三角柱屬(Hylocereus)
    內之所有品種(含人為雜交、自然突變或營養系變異)。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間:每年三月前定植。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供檢
          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四十公分以上之肉質莖各十五枝,送達檢定
          機構。檢定植株外觀必須是枝條飽滿、健康,且未遭受病蟲汙
          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
          處理。
    (三)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必要時得於網室內進行。
    (四)栽培管理:以 A字形單排架式之栽培法為基準,果實著果後二
          週內套網袋,其餘管理依紅龍果慣行栽培法進行。如因表現品
          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
          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獨立可開花著果的生長週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
    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
    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七、性狀調查應依紅龍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規定辦理,在質的性狀
    以調查十五株為原則,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