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落花生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1111064120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及第7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豆科(Leguminosae)落花生(Arachis hypogae L
    .)之品種。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春作二月至三月,夏作七月至八月種植為原則,
          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檢
          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二千五百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
          之種子發芽率需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
          。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四重複,作畦栽培,每
          小區種植三畦,行長三公尺,畦寬九十六公分,每畦種植二行
          ,行距為三十五公分,株距為十公分,調查中間畦,每重複調
          查株數三十株。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砂質壤土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以落花生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如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
          常生長。

七、性狀調查應依落花生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