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業者以國內具合法營業登記之餐飲業、流通服務業及旅宿業為限
,其生產或販售之米飯、米食料理等原料米應全數使用碾製日期半年
內之臺灣米,且稉型及秈型白米或糙米品質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二等以上標準,糯米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其稻
米酸鹼值應高(等)於六點五(pH6.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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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業者得懸掛或張貼本標章於申請使用之營業場所明顯處,並得於產品
之包裝或產品相關文宣處,套印本署授權之標章圖示,惟包裝上套印
或張貼本標章之產品,限申請業者於自有門市或店面銷售。業者懸掛
或張貼所需標章之印製及發放作業,由指定機構辦理。
授權業者於產品包裝或文宣上套印本標章時,應先將印刷樣式草稿送
指定機構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送本署複核無誤後函復業者,未經本署
審查同意者,不得變更印刷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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