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生綠化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應考慮植物之固土護坡、生態保育功能,及快速形成自然調和之植物
群落,並因地制宜,增加碳匯,以立體複層植被為原則。
二、植物材料之選用,應以本地或原生植物為原則。但大面積裸露地、需
快速植生覆蓋或景觀植栽之地區,得視種子取得及生態適應性之考量
,使用馴化種(品種)或水土保持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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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利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滯洪設施:
一、開發基地鄰近海邊、湖泊或水庫蓄水範圍,無保全對象,且開發後之
逕流量不影響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二、從事既有道路之改善或維護,且未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
三、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行為,經主管機關同意。
四、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四公尺以下;於既
有道路設置共同管道法所定之公共設施管線或農田水利法所定以管線
型式施作之農田水利設施,且其管線外徑未達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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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
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緩衝帶之寬度,以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或人工擋
土構造物高度一‧五倍以上水平距離為原則。但凡屬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
之土地、農舍及道路,不在此限。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經整平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但整平後仍應植生覆蓋
及加強綠化。
前二項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之規劃,依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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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除應符合安全、經濟外,並應考慮自然生態及節能
減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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