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7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42667525號公告修正第58條、 第95條之1、第167條、第168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5年8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五農林字第5030375A號公告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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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3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農林字第890030350號公告 修正發布全文 394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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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0910030120號令公告修 正發布第 35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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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授水保字第 0921842339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11條;並自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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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水保字第0991872018號令修正發 布第31條、第33條、第88條;增訂第88條之1、第88條之2;刪除第 211 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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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水保字第1011861180號令修正發 布第30條、第48條、第64條、第73條、第78條、第86條、第91條、第95 條、第96條、第97條、第118條、第121條、第124條、第135條、第143 條、第164條、第170條、第191條、第198條、第207條;刪除第142條、 第186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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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水保字第 1011862646號公告修 正發布增訂第48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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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水保字第 1031862243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64條;增訂第7節之1節名及第65條之1至第65條之 3條文,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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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91864512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5條、第27條、第31條、第32條、第 38條、第41條、第46條、第55條、第56條、第60條、第61條、第66條、第 73條、第85條、第92條至第95條、第98條、第102條、第105條、第 115條 、第116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30條、第132條、第144條、第 151條 、第152條、第164條至第166條、第170條、第184條、第198條;增訂第95 條之1、第110條之1;刪除第24條、第67條、第143條、第145條、第177條 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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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5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21865078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41條、第66條、第170條、第202條;刪除第146條至第149條條文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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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4年5月7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42667525號公告修正第58條、 第95條之1、第167條、第168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植生綠化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應考慮植物之固土護坡、生態保育功能,及快速形成自然調和之植物
    群落,並因地制宜,增加碳匯,以立體複層植被為原則。
二、植物材料之選用,應以本地或原生植物為原則。但大面積裸露地、需
    快速植生覆蓋或景觀植栽之地區,得視種子取得及生態適應性之考量
    ,使用馴化種(品種)或水土保持草種。

開發利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滯洪設施:
一、開發基地鄰近海邊、湖泊或水庫蓄水範圍,無保全對象,且開發後之
    逕流量不影響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二、從事既有道路之改善或維護,且未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
三、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行為,經主管機關同意。
四、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四公尺以下;於既
    有道路設置共同管道法所定之公共設施管線或農田水利法所定以管線
    型式施作之農田水利設施,且其管線外徑未達一公尺。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緩衝帶,不得整平,
應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緩衝帶之寬度,以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或人工擋
土構造物高度一‧五倍以上水平距離為原則。但凡屬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
之土地、農舍及道路,不在此限。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經整平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但整平後仍應植生覆蓋
及加強綠化。
前二項植生覆蓋及加強綠化之規劃,依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除應符合安全、經濟外,並應考慮自然生態及節能
減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