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為農田水利法所定主管機關與灌溉用水人權 利義務關係之基礎,復經高雄管理處盤點現行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供水運作 現況,皆均以維持既有施灌作物類別、灌溉時間及水量分配作為基礎,據 以辦理灌溉制度公告,另為適切提供灌溉用水,俾以適時因應各地農民實 際灌溉需求,爰訂定本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