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表彰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選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農業部農授林業字第114242035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之選拔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
          必要時,並得約晤候選個人、候選團體委派之人員或至現場訪
          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
          初審之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複審評定之入選名單,核定得獎個人及團體;
          得獎個人或團體分別占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三
          十以下,且得獎團體至多以三個為限。
    前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林
    業保育署署長為召集人,且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本部有關司、處及林業保育署代表四人或五人(含召集人)。
    (二)對林業或自然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或六人。
    (三)關心生態環境永續發展之社會人士六人至十人。
    第一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