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人員之選拔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
必要時,並得約晤候選個人、候選團體委派之人員或至現場訪
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
初審之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複審評定之入選名單,核定得獎個人及團體;
得獎個人或團體分別占候選個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三
十以下,且得獎團體至多以三個為限。
前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林
業保育署署長為召集人,且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本部有關司、處及林業保育署代表四人或五人(含召集人)。
(二)對林業或自然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或六人。
(三)關心生態環境永續發展之社會人士六人至十人。
第一項第二款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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