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排除占用侵害後續復育造林注意事 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造字第 1001742802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林地收回後各式地上物施作原則如次:
  (一)屬原生林木或未經矮化、嫁接處理屬造林樹種之果樹者:不予更
        新,但成林狀況不甚理想,得施以補植、除蔓、刈草等相關撫育
        作業。造林木種類準用林務局租地造林樹種規範。
  (二)屬竹林者(含竹木混生): 0.5(含)公頃以下採皆伐方式辦理
        ; 0.5公頃以上則採帶狀或塊狀砍伐方式,營造成栽植帶後復育
        造林,栽植帶造林 3年後,視林木長成狀況,再評估規劃伐除竹
        林保留帶及復育造林。
  (三)屬果(茶)樹、檳榔及其他農作物者,其施作方式如下:
        1.檳榔或經矮化、嫁接處理屬造林樹種之果樹者,先依現況將地
          上物截幹保留約80公分樹高,並於間隙地中間栽植造林;撫育
          期間,對於留存樹頭所萌蘗(芽)生長過盛致影響造林木生長
          ,應砍除萌蘗(芽)部分,俟 3年造林木長成後,原留存樹頭
          再於基部30公分以下處予以砍除。
        2.灌木型農作物如茶樹、咖啡等,則於基部30公分以下處砍除。
        3.短期農作物如生薑、高麗菜等蔬菜者應於復育造林前,於整地
          作業時,一併剷除。
  (四)屬擅設工作物者:除地面上之建物須完全拆除外,地面如有水泥
        鋪面亦應一併清除,必要時予以客土再進行栽植工作。

四、復育造林時注意事項如下:
  (一)林地收回後立即復育造林,並於造林季節加強補植。
  (二)收回林地如面積小且位置零散者,得由各林區管理處授權所轄工
        作站採直營或僱工施作;如面積大或位置集中者,則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辦理造林招標作業。
  (三)造林樹種規劃以適地適木為原則。樹種應選擇在原分布海拔範圍
        不超過 500公尺內原生樹種為主,並採混合林栽植,以增加物種
        多樣性。
  (四)原占用地上之林木為原生林木或未經矮化、嫁接處理屬於造林樹
        種之果樹予以保留,一併撫育管理;檳榔或經嫁接處理之果樹,
        則依現況將地上物截幹保留約80公分高。
  (五)收回占用地之竹林更新,應依「竹林復育森林之規範」辦理。

六、各林區管理處林政部門及造林部門應相互配合;剷除地上物、收回林
    地及加強林地巡護工作由林政部門主導辦理;後續復育造林事宜由造
    林部門主導辦理。占用地排除後,立即復育造林;如無法立即復育造
    林,除加強巡視外,並應於最短期間完成復育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