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林地收回後各式地上物施作原則如次:
(一)屬原生林木或未經矮化、嫁接處理屬造林樹種之果樹者:不予更
新,但成林狀況不甚理想,得施以補植、除蔓、刈草等相關撫育
作業。造林木種類準用林務局租地造林樹種規範。
(二)屬竹林者(含竹木混生): 0.5(含)公頃以下採皆伐方式辦理
; 0.5公頃以上則採帶狀或塊狀砍伐方式,營造成栽植帶後復育
造林,栽植帶造林 3年後,視林木長成狀況,再評估規劃伐除竹
林保留帶及復育造林。
(三)屬果(茶)樹、檳榔及其他農作物者,其施作方式如下:
1.檳榔或經矮化、嫁接處理屬造林樹種之果樹者,先依現況將地
上物截幹保留約80公分樹高,並於間隙地中間栽植造林;撫育
期間,對於留存樹頭所萌蘗(芽)生長過盛致影響造林木生長
,應砍除萌蘗(芽)部分,俟 3年造林木長成後,原留存樹頭
再於基部30公分以下處予以砍除。
2.灌木型農作物如茶樹、咖啡等,則於基部30公分以下處砍除。
3.短期農作物如生薑、高麗菜等蔬菜者應於復育造林前,於整地
作業時,一併剷除。
(四)屬擅設工作物者:除地面上之建物須完全拆除外,地面如有水泥
鋪面亦應一併清除,必要時予以客土再進行栽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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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復育造林時注意事項如下:
(一)林地收回後立即復育造林,並於造林季節加強補植。
(二)收回林地如面積小且位置零散者,得由各林區管理處授權所轄工
作站採直營或僱工施作;如面積大或位置集中者,則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辦理造林招標作業。
(三)造林樹種規劃以適地適木為原則。樹種應選擇在原分布海拔範圍
不超過 500公尺內原生樹種為主,並採混合林栽植,以增加物種
多樣性。
(四)原占用地上之林木為原生林木或未經矮化、嫁接處理屬於造林樹
種之果樹予以保留,一併撫育管理;檳榔或經嫁接處理之果樹,
則依現況將地上物截幹保留約80公分高。
(五)收回占用地之竹林更新,應依「竹林復育森林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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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林區管理處林政部門及造林部門應相互配合;剷除地上物、收回林
地及加強林地巡護工作由林政部門主導辦理;後續復育造林事宜由造
林部門主導辦理。占用地排除後,立即復育造林;如無法立即復育造
林,除加強巡視外,並應於最短期間完成復育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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