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公告,曾於一百十一年八月十八日、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百十 二年九月十五日、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公告。鑒於農田水利設施範 圍為農田水利法所定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之基礎範圍及管理維護工作之標的 ,應配合各地之管理需求與清查盤點更動及增減,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 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調整相關渠道圳路起迄點座標及渠道長度, 且為符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實際情形,依序逐步辦理公告,爰修正本農田水 利設施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