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公告,曾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百十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一百十三年八月九日、一
百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告。鑒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為農田水利法所定
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之基礎範圍及管理維護工作之標的,應配合各地之管理
需求與清查盤點更動及增減,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調整相關渠道圳路起迄點座標及渠道長度,且為符農田水利設施
範圍實際情形,依序逐步辦理公告,爰修正本農田水利設施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