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731號令修正發布第82條、 第115條、第116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82條之1至第182條之4、第18 2條之16;增訂第182條之45至第182條之48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百零三節節 名、第一百零四節節名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4年11月21日經濟部經(六四)農字第279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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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0年10月2日經濟部經(七0)農字第41605號令修正發布第44條、 第 64條、第97條;增訂第98條至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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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1年2月13日經濟部經(七一)農五字第0087號令修正發布第11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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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1年3月5日經濟部經(七一)農五字第1985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1 6條之1、第116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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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1年4月30日經濟部經(七一)農五字第4932號令修正發布第11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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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71年7月5日經濟部經(七一)農五字第1666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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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1年7月28日經濟部經(七一)農五字一八九七八號令修正發布第5 1條、第5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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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72年2月8日經濟部經(七二)農字第05295號令修正第38條、第40 條、第 121條;增訂第122條至第1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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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2年4月2日經濟部經(七二)農字第12576號令修正第129條;增訂 第130條、第1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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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72年5月18日經濟部經(七二)農字第19417號令修正發布第110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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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72年7月6日經濟部經(七二)農字第26315號令修正第131條;增訂 第132條、第1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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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72年8月12日經濟部經(七二)農字第3312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3 3條、第134條、第13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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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74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四農牧字第65111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 3章第5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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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75年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五農牧字第10040號令修正發 布第 82條、第116條、第128條、第1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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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75年5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五農牧字第11748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 3章第5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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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75年9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五農牧字第13530號令修正發 布第 10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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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78年4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八農牧字第 8050113A號令修 正發布增訂第 3章第59節、第6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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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79年8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九農牧字第 9050368A號令修 正發布第95條、第96條;增訂第143條至148條,原142條遞改為第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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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80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牧字第 0050073A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149條、第150條條文,原第149條遞改為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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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80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牧字第 0050270A號令修正 發布第50條、第58條、第60條、第64條、第66條、第80條、第82條、第 88條、第110條、第144條、第146條、第1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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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80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牧字第 005354A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151條、第152條條文,原第151條遞改為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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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81年1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牧字第 0050603A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153條、第154條條文,原第153條遞改為第1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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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82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2050256A號令修正發布 第63條、第6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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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82年11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二農牧字第22050443號令修 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增訂第155條、第156條,原第155條遞改為第1 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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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83年3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三農牧字第 3050114A號令修 正發布第109條、第1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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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84年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4050014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 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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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84年7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牧字第4050291A號令修 正發布第63條、第64條、第93條、第94條;增訂第157條、第158條、第 159條、第160條、第1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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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85年4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5050171A號令修正發布第 47條、第48條、第65條、第66條、第97條、第98條條文及第二十二節節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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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86年5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農牧字第 86050409號令修正發 布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6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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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87年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七農牧字第 87050023號令修 正發布第139條、第140條;增訂第161條至第1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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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88年3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防字第 88500010號令修 正發布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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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防字第 88560257號令修 正發布增訂第169條、第170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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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防字第891552108號令修 正發布第115條、第1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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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90年7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0)農防字第901512539號令修 正發布第83條、第84條、第85條、第8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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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91年5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11472274號令修正 發布第 65條、第66條;增訂第75節第171條至第174條、第77節第175條 至第 176條,原第171條改為第1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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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11473061號令修正 發布第 172條條文;並增訂第177條、第178條、第179條、第180條條文 ,原第177條遞改為第18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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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31472748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3章之第80節節名及第181條、第182條條文,原第181條遞改 為第 18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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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41472878號令修正 發布第94條、第 116條、第166條、第168條;增訂第三章第八十一節節 名、第182條之1、第18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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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61472396號令修正發 布第81條、第82條條文及第30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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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81472587號令修正發布 第50條、第137條、第1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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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91473408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82節、第182條之3、第182條之4、第83節、第182條之 5、第182 條之 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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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91474739號令修正發 布第166條;並增訂第182條之7、第182條之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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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01472923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3條之1、第182條之9、第182條之10條文及第八十五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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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01473962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六節、第182條之11、第182條之1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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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01475488號令修正發 布第166條;增訂第87節節名、第182條之13、第182條之1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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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11472201號令修正發 布第182條;增訂第88節、第182條之15、第182條之16、第89節、第182 條之17、第182條之1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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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472170號令修正發 布第47節、第115條、第116條、第55節、第131條、第132條;增訂第90 節、第182條之19、第182條之20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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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475366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九十一節、第182條之21、第182條之2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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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475897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九十二節及第182條之23、第182條之2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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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21474362號令修正 發布第八十三節節名及第182條之5、第182條之6、第182條之1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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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41471331號令修正發 布第49條、第50條;增訂第九十三節、第182條之25、第182條之2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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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72784號令修正發 布第182條之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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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51472951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九十四節及第182條之27、第182條之2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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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61470836號令修正發 布第16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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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61472316號令修正發 布第1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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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71169號令修正發 布增訂第182條之29、第182條之30條文及第95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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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0943號令修正發 布第81條、第82條、第85條、第86條、第113條至第116條、第 138條、第 181條、第182條、第182條之6;增訂第182條之31、第182條之32條文及第 3章第96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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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71680號令修正發 布第160條;增訂第 182條之33、第182條之34條文及第三章第九十七節節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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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72058號令修正發 布第173條、第17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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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2724號令修正 發布第142條;增訂第三章第九十八節及第182條之35、第182條之3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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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91470723號令修正發 布第147條、第148條條文及第三章第六十三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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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72946號令修正發 布第72條、第93條、第94條、第175條、第176條;增訂第182條之37、第1 82條之38及第三章第九十九節節名;刪除第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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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01471458號令修正發 布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74條至第76條、第96條、第 117 條、第11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70條、第178條;增訂第182條之39 、第182條之40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百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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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70914號令修正發 布第 64條、第66條、第87條至第90條、第94條、第160條條文及第三章第 三十三節節名;增訂第182條之41、第182條之42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百零一 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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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72392號令修正 發布第109條、第110條、第143條、第144條;增訂第182條之43、第182條 之44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百零二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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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21471508號令修正發 布第1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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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731號令修正發布第82條、 第115條、第116條、第163條、第164條、第182條之1至第182條之4、第18 2條之16;增訂第182條之45至第182條之48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百零三節節 名、第一百零四節節名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
發布,期間歷經六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本次基於動物減量及精緻化原則,修正新城病活毒疫苗、傳染病華氏囊病
活毒疫苗、假性狂犬病活毒疫苗、雞球蟲活蟲疫苗及豬合成胜肽去勢疫苗
檢驗標準相關試驗之動物數量及方法,並因應新疫苗及新製造方法之問市
,修正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疫苗及雞球蟲活蟲
疫苗檢驗標準之適用範圍,增訂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及豬流行性下
痢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共計十四條,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基於動物減量及精緻化原則,刪減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之安全試
    驗動物數量,並將效力試驗修改為病毒含有量試驗及攻毒試驗擇一試
    驗;刪減傳染病華氏囊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之安全試驗動物數量;刪
    減假性狂犬病活毒疫苗檢驗標準之安全試驗動物數量,並以病毒含有
    量試驗及力價試驗取代以攻毒方式進行之效力試驗;刪除雞球蟲活蟲
    疫苗檢驗標準安全試驗之皮下接種組;豬合成胜肽去勢疫苗檢驗標準
    安全試驗由豬或小鼠擇一進行。(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第一百十六
    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十六
    )
二、修正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疫苗及雞球蟲活
    蟲疫苗檢驗標準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八十
    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
三、假性狂犬病病毒英文名稱使用Pseudorabies virus,刪除Aujeszky’
    sdisease virus。(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
四、配合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疫苗液態劑型問市,修正其真空試驗及含濕
    度試驗標準。(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
五、增訂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檢驗標準適用範園及被檢疫苗應符合
    條件。(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十五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十
    六)
六、增訂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適用範園及被檢疫苗應符合條
    件。(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十七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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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適用於應用基因重組技術表現大腸桿菌verotoxin2e(又名Shigato
xin2e)毒素,經純化並添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標準適用範圍。

被檢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0.二%以下
    。
四、安全試驗:選四週齡到六週齡豬水腫病抗體陰性豬兩頭,以本劑耳根
    後肌肉注射二劑量,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抗原相對效價試驗:依原廠提供之試劑、抗體、受檢疫苗、陰性對照
    品、陽性對照品與標準抗原進行測試,測試後之吸光值以計算抗原相
    對效價(Relative potency,RP)值,RP值須符合原廠廠規。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豬水腫病基因改造毒素疫苗須符合之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豬流行性下痢( Porcine epidemic diarrhea)全病毒不活
化疫苗,或應用基因重組技術表現豬流行性下痢病毒蛋白,經細胞或適當
表現系統增殖培養及不活化後製成之次單位疫苗之檢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標準適用範圍。

被檢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疫苗製程使用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
    de)或硫柳汞(Thimerosal)者,酚含有量須為0.五%以下;甲醛
    含有量須為0.五%以下;硫柳汞含有量須為0.0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小鼠:選體重十三公克至十八公克健康 ICR小鼠八隻,於腹腔
          注射本劑0.五毫升,經注射後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
          且健存。
    (二)豬:選用三週齡至六週齡豬流行性下痢病毒抗體陰性豬三頭,
          取二頭以耳根後肌肉注射本疫苗二劑量,其餘一頭為對照組,
          注射後觀察二十一日,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三週齡至六週齡豬流行性下痢病毒抗體陰性豬五頭,隨
    機取四頭於耳根後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二週後再以耳根後肌肉注射
    補強一劑量;其餘一頭做為對照組。所有豬隻於免疫前與補強後二週
    採集血清,進行中和抗體力價試驗,免疫組豬隻中和抗體力價需有七
    十五%以上抗體達八倍以上,對照組需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豬流行性下痢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之條件。
被檢乾燥新城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
    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十日齡內或三週齡至五週齡之新城病抗體陰性雞十隻,
    按其用法投予十劑量疫苗八隻,經三週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
    健存,另混飼未免疫之對照組二隻,不得有感染發病情事。
六、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磷酸鹽緩衝生理鹽
          水(Phosphate-bufferedsaline,PBS)行十進法稀釋後,各階
          稀釋液0.二毫升,注射於九至十一日雞胚胎尿囊腔內各五個
          ,除二十四小時內斃死者不計算外,算出EID50(50%Embryoi
          nfectivedose),其結果須在105EID50以上;TCND株須在104E
          ID50以上。
    (二)攻毒試驗:選四週齡至五週齡未經新城病疫苗免疫健康雞十二
          隻(但蛋內注射用疫苗則按其用法選用適當日齡雞隻或胚胎)
          ,隨機選二隻為對照,試驗雞十隻按其用量、用法接種,經十
          四日後,連同對照雞二隻以新城病強毒(佐藤株)一千MLD(M
          inimal lethal dose)肌肉注射攻擊,經二週觀察。試驗雞須
          有八十%以上,不呈反應或呈輕微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雞
          二隻,須呈典型新城病病症而斃死。
七、病毒迷入試驗:將新城病高度免疫血清與疫苗中病毒完全中和後之中
    和疫苗各0.一毫升分別注射於孵化九日至十一日雞胚胎尿囊腔內及
    十日至十二日雞胚胎漿尿膜(各五個)上,注射於尿囊腔內者繼續孵
    化七日,注射於漿尿膜上者再孵化五日觀察胎兒變化。各胚胎須正常
    發育且漿尿膜上均須不形成斑點。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立法理由〕
一、酌作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修正。
二、參考美國、日本及東南亞國家協會之新城病活毒疫苗檢驗規範,調整
    安全試驗之雞隻日齡、免疫劑量及觀察天數,並基於動物保護精神,
    刪減雞隻數量,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
三、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理由如下:
    (一)參照美國聯邦法規及歐洲藥典規範,修改效力試驗為病毒含有
          量試驗及攻毒試驗擇一試驗,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序文。
    (二)第一項第七款病毒含有量試驗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一項
          第六款第一目。
    (三)修改第一項第六款免疫組雞隻攻毒後之健存比例及酌作文字修
          正,並增訂名稱為攻毒試驗,移列至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
四、參考日本動物用疫苗迷入病毒否定試驗規範,修改病毒迷入試驗之雞
    胚胎日齡範圍及孵化天數,並刪除「哺乳動物」文字,爰修正第一項
    第八款,並遞移至第七款。

本標準適用於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 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virus
)培養於胚胎蛋或組織培養細胞後,加適當佐劑或添加傳染性華氏囊病病
毒抗血清,以真空冷凍乾燥或其他適當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立法理由〕
因應本疫苗有錠狀及直接冷凍等非冷凍乾燥製造方法問市,爰增列本標準
適用範圍,並修正華氏囊病毒名稱。

被檢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
    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中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
    一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安全試驗:選二週齡至三週齡(如為種雞用疫苗則使用一日齡)無特
    定病原(Specificpathogenfree,SPF)雞或傳染性華氏囊病抗體陰性
    雞八隻,每隻經口或皮下接種十劑量,三週後全數剖檢觀察,剖檢之
    華氏囊鏡檢病變不得有濾泡空泡化或淋巴球減少數量在五十%以上。
六、力價試驗:選二週齡至三週齡傳染性華氏囊病抗體陰性雞十二隻,隨
    機選二隻為對照組,其餘十隻為免疫組依疫苗之用法用量接種本劑一
    劑量,疫苗接種後三週至四週,免疫組及對照組分別採血、分離血清
    置五十六攝氏度非慟化三十分鐘,然後以磷酸緩衝生理鹽水(Phosph
     atebufferedsaline,PBS)行十倍數稀釋,各稀釋階段血清加入等量
    一00 TCID50(50%Tissuecultureinfectivedoses)之傳染性華氏
    囊病病毒,置三十七攝氏度中感作六十分鐘後,接種於雞胚胎纖維母
    細胞(Chickenembryofibroblasts,CEF)行中和抗體力價測定,結果
    免疫組之平均中和抗體力價須呈一百六十倍以上,對照組須為陰性。
七、病毒含有量試驗:將疫苗溶解後行十倍稀釋,並依下列方法擇一進行
    試驗。但以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混合抗血清之免疫複合體製劑得免除
    本試驗:
    (一)胚胎蛋之測定:每稀釋單位接種於五顆十一日齡胚胎蛋漿尿膜
          上,每顆接種0.二毫升,接種後置於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孵化
          七日,檢查接種胚胎及漿尿膜之特異病變,並以Reed and Mue
          nch法計算,結果每劑量須為102.0EID50(50%Embryo infect
          ive dose)以上。
    (二)雞胚胎纖維母細胞之測定:每稀釋單位接種於含 CEF細胞之九
          十六孔微量細胞盤,接種後觀察細胞變性效應(Cytopathic e
          ffect),並以 Reed and Muench法計算,結果每劑量須為103.0
          TCID50以上。
八、病毒迷入試驗:將具有五百十二倍以上中和抗體力價之傳染性華氏囊
    病高度免疫血清與疫苗等量混合後,置三十七攝氏度中感作六十分鐘
    ,接種於五顆十日齡或十一日齡雞胚胎,置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孵化七
    日,觀察胚胎變化,結果雞胚胎須生存,且雞胚胎與漿尿膜須無病變
    。抽取尿囊液0.五毫升加入等量之0.五%雞紅血球液,靜置室溫
    六十分鐘,須無紅血球凝集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立法理由〕
一、因應填充氮及液體等製劑之特性,不適用真空試驗,爰修正第一項第
    三款。
二、因應液態製劑之特性,不適用含濕度試驗,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三、基於動物保護精神並參考美國傳染性華氏囊病活毒疫苗安全試驗規範
    ,將動物隻數減少為八隻,並刪除使用對照組雞隻;另修改疫苗免疫
    方式,以符合疫苗及現場使用情形,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並酌作文
    字修正。
四、力價試驗增列對照組二隻,並訂定試驗結束後對照組中和抗體須為陰
    性。另將免疫方式修改為「依疫苗之用法用量接種本劑一劑量」以符
    合現況,並修正初代雞胚胎纖維芽細胞中文名稱,增列其英文名稱,
    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一項第七款修正理由如下:
    (一)參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診斷試驗與手冊第2.3.12章,
          將「蛋內注射傳染性華氏囊病抗體結合活毒疫苗」修正為「以
          傳染性華氏囊病病毒混合抗血清之免疫複合體製劑」,爰修正
          第一項第七款序文。
    (二)修正初代雞胚胎纖維芽細胞中文名稱,並增列英文名稱,爰修
          正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印製「法定度量衡
          單位使用指南」手冊,修正攝氏溫度單位,爰修正第一項第七
          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印製「法定度量衡單位使
    用指南」手冊,修正攝氏溫度單位,爰修正第一項第八款,並酌作文
    字修正。

本標準適用於假性狂犬病病毒(Pseudorabies virus)基因缺損弱毒株,
以組織培養細胞增殖後,加適當保護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法製成製劑之檢
定。
〔立法理由〕
刪除Aujeszky’s disease virus名稱。

被檢假性狂犬病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
    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每劑量須含105TCID50(50%Tissue culture inf
    ective dose)以上病毒。
六、病毒迷入試驗:本劑與假性狂犬病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於三
    十七攝氏度感作一小時後,接種於豬源組織培養細胞,於三十七攝氏
    度培養七日,須無細胞病變效應(Cytopathic effect, CPE),並以
    一%之天竺鼠及雞紅血球分別進行紅血球吸附試驗,須呈陰性反應,
    且與牛病毒性下痢病毒螢光標示抗體於三十七攝氏度感作三十分鐘,
    亦須呈陰性反應。
七、安全試驗:選三週齡至六週齡假性狂犬病抗體陰性豬四頭,隨機取一
    頭為對照組,其餘三頭為免疫組,其中一頭以本劑十劑量耳根後肌肉
    注射一次;另二頭以本劑一劑量耳根後肌肉注射二次,每次間隔三週
    。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注射部位及全身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接種豬於第十日採鼻腔分泌物接種豬源組織培養細胞,須無CPE。
八、力價試驗:前款安全試驗中,取經本劑一劑量接種二次之免疫組豬隻
    ,於第二次接種後三週,連同對照組採集血清測定假性狂犬病中和抗
    體,免疫組力價須為八倍以上,對照組血清力價須為陰性。
九、認定試驗:前款力價試驗免疫組豬血清,經以間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
    分析法(Indirect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測定結果
    ,須證明該豬血清中未含有抗其所標識缺損基因產物之抗體。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立法理由〕
一、序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 TCID5之英文全名,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印製「法定度量衡單位使
    用指南」手冊,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之長度及攝氏溫度單位。
四、參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診斷試驗與手冊第 1.1.9章,刪除鵝
    之紅血球吸附試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基於動物保護精神,刪減安全試驗動物數量,另調整試驗動物週齡及
    增列注射部位,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參考日本動物用疫苗檢驗規範及國際趨勢,以病毒含有量試驗及力價
    試驗取代以攻毒方法進行之效力試驗,爰刪除第一項第八款,其餘款
    次依序遞移。
七、增列力價試驗之採血時間,爰修正第一項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款
    次遞移至第一項第八款。
八、增列間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之英文名稱,爰修正第一項第十款
    並酌作文字修正,款次遞移至第一項第九款。

本標準適用於雞慢性呼吸器病原(Mycoplasma gallisepticum)之弱毒株
(F、ts-11、6/85株或其他經認可之弱毒株),經培養後以冷凍乾燥或其
他適當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立法理由〕
因應本疫苗有液態之非直接冷凍等非冷凍乾燥製造方法問市,爰增列本標
準適用範圍。

被檢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
    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三、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活菌數試驗:每劑量須含106CFU( Colony-forming units)、或CCU
    (Color-changing units)生菌數。
五、純度試驗:本劑之培養不得含有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以外之細菌。
六、認定試驗:以聚合酶鏈鎖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試驗,本劑需呈現製造登記之 Mycoplasmagallisepticum弱毒株特有
    基因片段。
七、安全試驗:選三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雞
    十五隻,任選五隻為對照,其餘十隻依用法接種一劑量,疫苗接種後
    觀察四週,所有雞隻應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經剖檢記錄各雞隻之
    氣囊炎病變(以0至四分級),其免疫組雞僅容許有輕微(平均值低
    於0.五)氣囊炎之病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立法理由〕
一、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編訂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使用指南」手冊,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之長度單位。
二、因應液態製劑之特性,不適用真空試驗及含濕度試驗,爰修正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
三、英文縮寫名詞增列英文全名,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
四、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本標準適用於雞球蟲症之病原(E.acervulina,E.brunetti,E.maxima,E.m
itis,E.mivati,E.necatrix,E.praecox,E.tenella),經球蟲陰性之禽類
腸道增殖後,分離球蟲卵囊製成活蟲製劑之檢定。
〔立法理由〕
考量國內已發現球蟲種類,爰增列本標準適用範圍;另依生物學名標準寫
法病原學名予以斜體,並依字母順序予以排序。

檢驗雞球蟲活蟲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如沙氏桿菌、
    溶血性大腸桿菌、梭狀芽孢桿菌等),每劑量疫苗中非病原性細菌不
    得超過十個。
三、病毒迷入試驗:取以磷酸鹽緩衝生理鹽水(Phosphate buffered sal
    ine,PBS)稀釋之疫苗十毫升加入玻璃珠(glass beads;直徑0.0
    一至0.一一毫米)後,高速震盪五分鐘,再以6,000g離心十分鐘,
    取上清液0.一毫升接種於三個九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
    二個為對照,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日後,抽取尿囊液,並檢查胚胎
    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再將抽取之尿囊液接種於三個九日齡至十一日
    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個為對照,於三十七攝氏度培養七日後,
    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尿囊液與等量五%雞紅血球混合,須
    無平板凝集反應。
四、活蟲卵數試驗:每劑量已芽孢化球蟲卵囊不得少於該疫苗標籤或仿單
    所記載之數量。
五、安全試驗:選一日齡至七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雞七隻,隨機選二隻為對照,其餘五隻以口服接種疫苗十劑量
    。接種後連續觀察三週,所有雞隻應無不良反應而健存,剖檢腸道應
    無明顯之球蟲感染病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印製「法定度量衡單位使
    用指南」手冊,修正長度、容量及攝氏溫度單位,並將特定專有名詞
    予以中、英文併列,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應不同產品之特性,其所含活蟲卵數量應以原廠標示為準,爰修正
    第一項第四款。
四、基於動物保護精神,刪減安全試驗之皮下接種組,並減少對照組動物
    數量,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豬合成胜肽去勢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豬:選八週齡至十週齡健康豬二隻,於耳根後肌肉注射本疫苗
          二劑量,觀察十日,需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小鼠:選體重十三公克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五隻,以皮下注射
          本劑0.五毫升觀察一週,需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四、效力試驗:選十週齡至十一週齡之Sprague Dawley(SD)公大鼠七隻
    ,二隻為對照組,其餘五隻為免疫組,於後腿部肌肉注射本疫苗四分
    之一劑量,並於三週後再次注射相同劑量。免疫組第二次注射二週後
    採血,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ELISA)等方法測定血清睪固酮濃度,應有大於或等於百分之
    八十大鼠之血清睪固酮濃度低於一.0nmol/L,並與對照組血清睪固
    酮濃度相比較後,需有顯著差異。免疫組睪丸組織與對照組相比較,
    應有明顯萎縮之徵狀。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動物保護精神,修改安全試驗得以替代動物(小鼠)進行,爰修
    正第一項第三款如下:
    (一)配合安全試驗由豬或小鼠擇一進行,爰修正序文。
    (二)將第一項第三款豬隻安全試驗移列至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小鼠安全試驗。
三、特定專有名詞予以中、英文併列,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