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22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附 件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防字第891552103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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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8147258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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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21472999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之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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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71363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三,自104年1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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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73137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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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71564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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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72685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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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91472899A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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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71222A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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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2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21470708A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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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22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附 件一

立法總說明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以下簡稱
本標準)係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八
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二
月十七日修正。鑒於未滿三月齡女牛,仍具經濟價值,宜有評價方法,以
符合現況,爰修正本標準第四條附件一乳牛評價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一、乳牛依乳牛評價表(附件一)評分,所得分數乘以評價基準再除以一
    百即得評價額,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乳牛流(死
    )產每件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評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調
    查公布。
二、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
    價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評價
    委員得視其年齡、體型、懷孕泌乳等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豬隻評價基準(附件二)。
五、家禽評價基準(附件三)。
六、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於評價前死
    亡,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有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不予補償之情
    事者,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
前項第一款評價基準之調查公布,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學校、法人或
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