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82787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訂定發
布,並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並分別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及一
百十年七月二日修正。為配合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及其第十九條附件
十八之四動物源性產品輸入檢疫條件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
,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考量動物源性產品所列乳品,於實務上輸
入時,該等產品之包裝,原廠均採取密閉措施以防止溢散,故乳品倘經臨
場檢疫確認符合其輸入之檢疫條件及採取密閉措施未被開啟或破損,確保
無動物傳染病污染之虞,應可視為符合密閉式貨櫃運送之規定,爰修正「
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密閉式貨櫃:
一、以空運或海運方式輸入調製動物飼料、含牛源成分之犬貓食品,應符
    合其輸入之檢疫條件及下列要件之一:
    (一)經高溫滅菌罐製(包括殺菌軟袋包裝)之產品。
    (二)產品為原廠密閉式包裝,經臨場檢疫確認未被開啟或破損,無
          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虞。
二、以空運或海運方式輸入含肉加工產品、未含牛源成分之犬貓食品、供
    動物食用牧草、乳品,應符合其輸入之檢疫條件及其產品為原廠密閉
    式包裝,經臨場檢疫確認未被開啟或破損,無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
    之虞。
三、以空運方式輸入前二款以外之動物產品,應符合其輸入之檢疫條件及
    下列要件:
    (一)產品包裝之容器完全密閉且無破損、滲漏、溢出,且無遭受污
          染之疑慮,其可能開啟處均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或封識封妥
          ,且運輸途中未遭調換。
    (二)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貨單( B/L)載明原始封條或封識
          號碼。
〔立法理由〕
配合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及其第十九條附件十八之四動物源性產品輸
入檢疫條件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
施行,考量動物源性產品所列乳品,於實務上輸入時,該等產品之包裝,
原廠均採取密閉措施以防止溢散,倘經臨場檢疫確認符合其輸入之檢疫條
件及採取密閉措施未被開啟或破損,確保無動物傳染病污染之虞,應可視
為符合密閉式貨櫃運送之規定,爰於第二款增訂乳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