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三月九
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為維護犬、貓及非經濟動物健康,使動物
診療機構取得診治疾病所需無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國外動物用藥品,
因而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或由獸醫師公會申請輸入供獸醫診療
機構緊急醫療使用,另增訂已取得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之獸醫診療機構
於其他獸醫診療機構診治動物有緊急醫療之必要,得提供使用,以解決危
及動物健康生命之緊急用藥需求,爰修正「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
辦法」,共計八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或獸醫師公會為供獸醫診療機構診治
動物使用,得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不予核准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增訂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不得作申請目的以外之用途,且不得
出售。(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規定獸醫師公會將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供應給獸醫診療機構時
應收取之資料,並應報請公會及獸醫診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俾利日後流向管理及查核。(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增訂獸醫診療機構於其他獸醫診療機構有診治動物緊急用藥需求時,
得提供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使用。(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規定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申請人、讓與及受讓獸醫診療機構應
記錄其藥品流向等資料。(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