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71471793A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據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五年四月七日發布施行
,期間歷經四次修正。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已於一百零六年五
月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OIE)認可為使用疫苗口蹄疫非疫區,為達成清
除口蹄疫之最終目標,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預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
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為配合前開措施,爰修正本規則第五條、第七條,
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運入澎湖地區豬隻來源場,運入澎湖地區前一個月內採血送檢,不需
    檢驗口蹄疫血清抗體。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於偶蹄類動物運入澎湖
    地區前,血清抗體不需檢驗口蹄疫血清抗體。(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
    ,爰刪除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及加註標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運入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動物防疫人
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
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一、豬隻:來源場於過去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並於豬隻運入
    澎湖地區前一個月內,應經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
    性反應。但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且運抵澎湖地區後逕送屠宰場於二
    十四小時內屠宰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來源場於過去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
    病,並於偶蹄類動物運入澎湖地區前,應經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
    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偶蹄類動
    物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運入澎湖地區豬隻來源場,運入澎湖地區前
    一個月內採血送檢,不需檢驗口蹄疫血清抗體,爰予修正第一款。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於偶蹄類動物運入澎湖地區前,血清抗體不需
    檢驗口蹄疫血清抗體,爰予修正第二款。

運出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
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飼養條件:
  (一)豬隻:產自澎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澎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
        以上。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產自澎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澎湖地區之
        來源場飼養一年以上。
二、來源場於偶蹄類動物運出澎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
三、來源場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使用疫苗。
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自臺灣本島運入澎湖地區一個月內,因水土不服等
原因而退運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飼養期間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
    ,爰予刪除第一項第四款。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