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令第 1040043235A號訂定 發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之
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輸入登記
證、基因改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查驗合格、販賣登記證、輸入查驗之結果
等資料,建置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並
予公開。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
用電子發票。(第一項)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飼料與飼料
添加物供應來源與流向,並保存證明文件或證據五年;其所製造、輸入或
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及品目者,應將
供應來源與流向上傳至前項資料庫,並予公開。(第二項)第一項追溯及
追蹤系統資料庫之建置與資訊公開、限期使用電子發票、第二項供應來源
與流向之紀錄及其上傳、公開方式、證明文件或證據之保存方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為建立飼料、飼
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及資料庫,以確保飼料品質避免流
用,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爰訂定「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
管理辦法」,共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規範飼料製造業者及飼料販賣業者應記錄及保存之事項。(第三條)
四、特定品目及規模業者應上傳之事項。(第四條)
五、就限期使用電子發票,增訂教示規範。(第五條)
六、統一發票或其他出貨單據上,應記錄之事項。(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