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種畜禽及種原輸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2559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0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牧字 890040390號公告發 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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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7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10040297號令公告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點(原名稱:種畜禽進口同意函件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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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30040954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種畜禽及種原進口同意文件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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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4年4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40040251號令修正發 布第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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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5年6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50040206號令修正發 布第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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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6年1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60040304號令修正發 布第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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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 6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80040583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4點附件1、附件2;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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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20043356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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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2559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下列貨品分類號列之種畜禽及種原供自行飼養改良品種或繁殖之用者
    ,其申請人得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輸入同意文
    件:
  (一)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
  (二)0102.21.00.00-2牛,純種繁殖用。
  (三)0102.31.00.00-0水牛,純種繁殖用。
  (四)0102.90.10.00-6其他牛,純種繁殖用。
  (五)0103.10.00.00-4豬,純種繁殖用。
  (六)0104.20.00.10-9山羊,純種繁殖用。
  (七)0105.11.10.00-9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下
        者。
  (八)0105.12.10.00-8 火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
        下者。
  (九)0105.13.10.00-7 鴨,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下
        者。
  (十)0105.14.10.00-6 鵝,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下
        者。
  (十一)0105.15.10.00-5 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
          及以下者。
  (十二)0105.94.10.00-9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超過一百八十五公克
          。
  (十三)0105.99.10.00-4 鴨、鵝、火雞、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
          超過一百八十五公克。
  (十四)0106.19.10.21-5鹿,純種繁殖用。
  (十五)0106.33.00.10-2鴕鳥及鴯鶓,純種繁殖用。
  (十六)0511.10.00.00-0牛精液。
  (十七)0511.99.91.20-0種畜禽精液。
  (十八)0511.99.92.20-9種畜禽胚胎。
  (十九)0511.99.99.40-8種畜禽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