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80040758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4點、第5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
    與輸入同意文件,指供自行飼養改良品種或繁殖之用者,其適用範圍
    如下:
  (一)0101.10.00.10-4馬,純種繁殖用。
  (二)0102.10.00.00-5牛,純種繁殖用。
  (三)0103.10.00.00-4豬,純種繁殖用。
  (四)0104.20.00.10-9山羊,純種繁殖用。
  (五)0105.11.10.00-9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八五公克及以下者。
  (六)0105.12.10.00-8火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八五公克及以下者
        。
  (七)0105.19.10.00-1鴨、鵝、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八五公
        克及以下者。
  (八)0105.94.10.00-9飼養之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八五公克以上
        者。
  (九)0105.99.10.00-4鴨、鵝、火雞、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
        八五公克以上者。
  (十)0106.19.10.21-5鹿,純種繁殖用。
  (十一)0106.39.00.24-0鴕鳥,純種繁殖用。
  (十二)0407.00.11.00-6種蛋。
  (十三)0511.10.00.00-0牛精液。
  (十四)0511.99.91.20-0種畜禽精液。
  (十五)0511.99.92.20-9種畜禽胚胎。
  (十六)0511.99.99.40-8種畜禽卵子。

四、輸入申請程式及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式:申請人逕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後核發輸入同
        意文件。
  (二)檢具文件:
        1.申請書1份(格式詳如附件)。
        2.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1份(機構檢附登記書件,種畜禽業者檢
          附畜牧場登記書)。
        3.輸入貨品在輸出國政府認可之機構內所完成之相關田間試驗及
          生物安全性評估原文及中譯資料各2份。
        4.轉殖基因之序列、表現位置、表現量及其他足資鑑定之資料各
          2份。
        5.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出同意文件(含中譯本)1份。
        6.輸入貨品具體利用之用途、飼養或保存地點及管理方式之說明
          資料1份。
        7.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五、輸出申請程式及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式:申請人逕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後核發輸出同
        意文件。
  (二)檢具文件:
        1.申請書1份(格式詳如附件)。
        2.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1份(機構檢附登記書件,種畜禽業者檢
          附畜牧場登記證書)。
        3.本會核發之審核通過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證明文件影本
          1份。
        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