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2647A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3年7月27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584402號令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64年1月1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621313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第3 7條、第47條、第64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66年5月2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728415號令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67年10月21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1881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 13條、第18條、第27條、第31條、第50條、第53條、第67條,並刪除第 4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68年2月1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26266號令修正發布第52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 70年2月26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7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27 條、第41條、第45條、第58條、第61條條文暨刪除第64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 74年2月13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293128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77年10月24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6437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9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 88年8月12日內政部臺(八八)內社字第8886468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之 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內政部臺(八八)內社字第8897523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15條、第4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 90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0)農輔字第900172622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46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 96年7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60050681號令修正發 布第4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10051085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第18條、第33條;刪除第12條、第1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805號令修正 發布第4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00023878號令修正發 布第4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農業部農輔字第1130022647A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 文

立法總說明

農會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
其後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九月三日修正。
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八款規定,議決會員之處分為農會會員(代表)大會
之職權。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會會員有違反本法
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農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
名;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會員之處分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據此,有關本法第三十
七條第二款所定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會員之處分,即指本法第十七條所
定會員除名之處分。為闡明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會員之處分即為除
名之處分,爰修正本細則第二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之會員代表。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資金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推廣經費之募集及運用。
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
七、議決農會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法第十七條所定會員除名之處分。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按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農會之會員資格審查,係經理事會審定後入會,異動時應提理事會審
    查,喪失會員資格亦由理事會審定出會,爰基層農會會員資格之審查
    屬理事會之職權。
二、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會員之處分」,係
    指本法第十七條所定「除名處分」,無涉會員資格之認定,是以,農
    會會員之「除名處分」與「喪失會員資格」,縱其結果皆為出會,仍
    屬二事。另參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及工業團體法第六十條規定,
    渠等團體就其會員之處分(勸告、警告及停權),係因其會員不依章
    程規定繳納會費,亦無涉會員資格之認定,故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所定「會員之處分」亦不應包含喪失會員資格之出會。
三、又查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會會員有違反本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
    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農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本法第三十七
    條第二款規定,會員之處分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據此,有關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規定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會員之處分,即指本法第十七條所定會
    員除名之處分。爰明定本法有關會員之處分即為本法第十七條之除名
    處分,修正第八款文字。
四、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