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勞動部勞動秘文字第 103011652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第8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 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