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提升
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立法理由〕 一、按就業保險法業將勞工失業等給付納入,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失
業保險規劃事項;另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因地制宜之提
升勞工福祉相關方案及創新服務,爰依第一條及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
條意旨,於第一項第九款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事項範圍,
增列提升勞工福祉項目。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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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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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
或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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