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勞動部勞動人1字第113005521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8條、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
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茲因勞動部勞動基金運
用局經管基金規模持續增長,資金運用之投資策略與業務權管需隨基金規
模及市場變化順應調整,其中有關經管基金之國內短期票券及國內債務證
券投資業務,原係分由財務管理組及國內投資組辦理,經考量短期票券(
國庫券、商業本票及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及債券(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
券等)等,均屬債務證券範疇;又衡酌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債券等商品
皆與利率走勢攸關,且同屬基金收支給付、資金調度及運用之所需工具,
如能統籌運用,將有助提升整體基金流動性管理及運用效能,爰調整業務
權管,將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相關業務,由國內投資組移轉至財務管理組統
籌辦理,並明定國內投資組辦理業務為「非屬債務證券投資」之國內相關
投資業務,爰修正本規程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業務需要,修正國內投資組及財務管理組之掌理事項。(修正條
    文第六條及第八條)
二、定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國內投資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一、各項國內投資非屬債務證券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二、各項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
三、國內投資非屬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執行、
    修正及解釋。
四、委託國內資產管理機構之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五、其他有關國內投資事項。
〔立法理由〕
國內投資範疇包括權益證券、債務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動產等項
目,原為國內投資組掌理事項。茲因其中「國內債務證券投資」,與現行
財務管理組所掌理之「國內短期票券」業務,均屬債務證券範疇,並衡酌
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債券等商品皆與利率走勢攸關,且同屬基金收支給
付、資金調度及運用之所需工具,因此為提升整體基金流動性管理及運用
效能,調整業務權管,將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相關業務,由國內投資組移轉
至財務管理組統籌辦理,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國內投資組掌
理「非屬債務證券投資」之各項國內相關投資業務。

財務管理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保管及流動性之管理。
二、委託保管機構之計畫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三、基金投資資金之調度及控管。
四、國內債務證券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五、基金投資運用之交割、保管及對帳。
六、基金各項記帳憑證之簽證。
七、基金財務管理、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
    執行、修正及解釋。
八、財務、勞工統計業務資料之編製分析及其他各項統計資料之彙編。
九、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財務管理組掌理事項與國內、外投資組掌理事項均為勞動部勞動基金
    運用局主管特種基金範疇,基於體例一致,爰將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將國內投資中之債務證券投資相關業務,由國
    內投資組移轉至財務管理組統籌辦理,爰新增第四款,增列國內債務
    證券投資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業務,並將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七款
    ,新增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及運用作業規定相關訂修業務。
三、現行規定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款次依序移列,內容未
    修正。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符法制體例。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