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投資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一、各項國內投資非屬債務證券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二、各項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
三、國內投資非屬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執行、
修正及解釋。
四、委託國內資產管理機構之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五、其他有關國內投資事項。
〔立法理由〕 國內投資範疇包括權益證券、債務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動產等項
目,原為國內投資組掌理事項。茲因其中「國內債務證券投資」,與現行
財務管理組所掌理之「國內短期票券」業務,均屬債務證券範疇,並衡酌
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債券等商品皆與利率走勢攸關,且同屬基金收支給
付、資金調度及運用之所需工具,因此為提升整體基金流動性管理及運用
效能,調整業務權管,將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相關業務,由國內投資組移轉
至財務管理組統籌辦理,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國內投資組掌
理「非屬債務證券投資」之各項國內相關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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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保管及流動性之管理。
二、委託保管機構之計畫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三、基金投資資金之調度及控管。
四、國內債務證券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五、基金投資運用之交割、保管及對帳。
六、基金各項記帳憑證之簽證。
七、基金財務管理、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
執行、修正及解釋。
八、財務、勞工統計業務資料之編製分析及其他各項統計資料之彙編。
九、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財務管理組掌理事項與國內、外投資組掌理事項均為勞動部勞動基金
運用局主管特種基金範疇,基於體例一致,爰將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將國內投資中之債務證券投資相關業務,由國
內投資組移轉至財務管理組統籌辦理,爰新增第四款,增列國內債務
證券投資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業務,並將現行第六款移列為第七款
,新增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及運用作業規定相關訂修業務。
三、現行規定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款次依序移列,內容未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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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符法制體例。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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