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5879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條,自110年10月2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以下簡稱
本標準)係依據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
六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二月八日施行,迄未修正。為配合一百十年七月
七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
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整併,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為配合本法將立案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納為專業工作,爰
    修正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之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繳納審查費。
    (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