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 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之工作資格 及審核依據。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二 月八日施行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 十月二十七日。基於符合實務需求情形,依據文化部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四 日文綜字第一一二三00三八二九號函及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文綜字第 一一二三0一八八三一號函,為增加外國專業人才認定之彈性,以強化攬 才之政策目標,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表 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及工藝類之工作資格。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