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09013528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
八年二月一日施行。關於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事項,依本
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爰訂定「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
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準則適用之對象及應依循之規定(第二條)。
三、會計年度及會計基礎(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會計之記帳本位幣及單位(第五條)。
五、會計憑證之種類、定義、應記載事項及保管方式,並明定記帳憑證須
    經財團法人董事長(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及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六、會計帳簿之記載、設置帳簿目錄、更換及記帳錯誤更正之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財團法人財務報告之內容、更正程序及財務報表須經董事長(主任委
    員)、執行長(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之財務報表類型,並明定相關會計項目之定義(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
    條)。
八、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說明業務狀
    況(第二十三條)。
九、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告之保存年限(第二十四條)。
十、財團法人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財務報表之種類及程序(第二十五
    條)。
十一、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二十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