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 110012693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鑒於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屬嚴峻,對於勞工就業及生活持續造成影響,為
減低疫情對勞工生計之衝擊,與配合行政院紓困政策精進措施,讓更多受
影響勞工可以獲得紓困,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納入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
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
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八千元者,得為本辦法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
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八千元
    。
〔立法理由〕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屬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一百十
年五月十九日宣布,全國升級為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對於勞工就業及生
活持續造成影響。為減低疫情對勞工生計之衝擊,與配合行政院紓困政策
精進措施,讓更多受影響勞工可以獲得紓困,爰於序文及第三款增列,持
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一百零九
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八千元者,得為本辦法生活補貼之
補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