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成年子女工作許可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10524190A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但
    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
          介接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申請人父或母永久居留證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影本(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四)申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
    (五)申請人與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補發工作許可。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