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005117971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之一者(以下簡稱青年):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
          業。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零九學年度應屆
          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期
          間畢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一百零九年
          六月十五日(含)後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