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00126431B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資關係

立法總說明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
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明定審查會委員任一性別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
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機會,明定審查會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