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運用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30141588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增訂第6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資關係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活動前三十日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畫、研討會議程、預算書表及
          申請前二年內曾受本部補助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三)申請補助之團體,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
          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
          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