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裁決委員會審理案件旁聽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 1000127064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資關係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裁決委員會為維持詢問之秩序,依旁聽席之席位數量核發旁聽證。
    裁決委員會決定核發旁聽證時,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旁聽。
    旁聽證應依申請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有空位者,得
    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
    ,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裁決委員會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詢問程序開始前十分鐘
    進入詢問場所,依序就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