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退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30126746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 、第4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資關係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退還清償款補助範圍如下:
  (一)已清償之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已依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清償之訴訟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
    前項退還數額之計算及核退之順序,以原貸款銀行提供資料所載數額
    及時間順序為依據。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者,經本部通知後,應備具下列文件,辦理退
    還清償款補助作業: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切結書,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領據,其格式如附表二。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另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文件。
  (五)其他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者,除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其格式如附表三。
  (四)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受託代表受領之法定繼承人,應備具共同委
        任書,其格式如附表四。
  (五)其他足資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以開立國庫支票或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
    返還清償款,並以第二點所定對象為受款人。
    前項以金融機構帳戶匯款方式辦理返還者,應備具本人名義之國內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