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第47條、第77條及第79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
臺規字第 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 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28條第5項所列屬「
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
、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
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56條第 2項所列
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監理
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
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