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100136216A號令修正發布第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福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6月20日行政勞工委員會勞福三字第 0920035643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0點,並自92年6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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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2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三字第092006963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0點;並自92年12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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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3字第 1000135757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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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3字第 1020135886號令修正 發布第5點、第6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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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0301352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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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040136184號令修正發布第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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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 107013534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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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 1070136206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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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100136216A號令修正發布第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本專款分配款之請撥、結報及支用單據存管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工會應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檢具領據、分配
            款運用情形表、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送本部辦理撥款及結報事宜。
      (二)本專款分配款應符合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
            注意事項;涉及採購事項者,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本專款分配款之支用單據由受補助工會留存,並應依工會財
            務處理準則及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
            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
      (四)受補助工會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本部應建立管控機制查核前項第三款支用單據,並作成相關紀錄;
      受補助工會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
      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