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 條,自111年5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保險

立法總說明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並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
害勞工重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
十年四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為落實保障職
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經濟生活,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並兼
顧社會保險資源合理配置,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第一項)被保險人
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
,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
、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第二項)前項本保
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第三項)第一項有
關本保險年金給付應受減額調整情形、比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內容及作法等有所依循,爰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應受減額調整之本保險年金給付範圍。(第二條)
三、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範圍。(第三條
    )
四、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方式。(第四條)
五、本保險遺屬年金受益人有二人以上且共同請領時之減額調整方式。(
    第五條)
六、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之按月扣減方式。(第六條)
七、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追溯補發或調整情形之減額調整方
    式。(第七條)
八、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有暫停發給保險年金給付情形之減額
    調整方式。(第八條)
九、保險人比對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資料之作業方式。(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