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9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費職字第11113189272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第2點、第4點、第6點、第12點、第13點,並自111 年5月1日生效(原名稱: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
    )、漁會所屬會員被保險人欠繳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
    費與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事宜,特訂定本要
    點。

二、工會或漁會未於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將所收保險費彙繳本局時,本局應依勞保條
    例第十七條及災保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工會或漁會依前點規定應送交欠費名冊而未於彙繳期限屆滿前送交者
    ,經本局通知補送,如仍未於文到十五日內補送時,本局應依勞保條
    例第十七條及災保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本局自工會或漁會申報欠費名冊之日起,對欠費被保險人建檔追蹤加
    保情形,並自加收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清欠費者,暫行拒絕給付。

十二、工會或漁會經本局依勞保條例及災保法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其所
      屬被保險人於請領保險給付時,應檢附該被保險人已繳費之證明單
      據,以憑核發給付。

十三、工會或漁會所屬被保險人之欠費,其限期繳納及移送行政執行,依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