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
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現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自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起施行,為配合上開規定,爰修正「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
業別及費率表」。
本次修正重點為:經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職業災
害保險之投保薪資總額及保險給付金額等數據為基礎,並採用可信度理論
,予以精算。依上開精算結果,本次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調整後,行業別災
害費率最高為百分之零點八六,最低為百分之零點零四,平均費率為百分
之零點一三;上、下班災害費率採單一費率,為百分之零點零七。職業災
害保險(合計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之平均費率為百分之
零點二。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第十一次修訂版)」自
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實施,修正行業分類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