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1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40251075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查核作業之流程及方式如下:
    (一)由執行單位每年安排實地查核,並通知受查核之顧問機構。
    (二)顧問機構於接獲查核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應填具查核書面
          文件清單(如附件一)並檢附佐證資料,函送執行單位,進行
          書面資料審查。
    (三)由執行單位指派查核人員,前往顧問機構登記之營業處所進行
          實地查核,並依查核項目(如附件二)進行評分。
    (四)顧問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陪同,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
          且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或其他行為干擾、妨礙查核之進行
          。
    (五)查核作業完成後,由執行單位製作查核報告。
    顧問機構因故未能依前項通知之查核日期接受實地查核者,應於接獲
    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檢附理由向執行單位申請延後查核日期,並以
    三十日為限。
    顧問機構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本部依本規則第二十二條等相
    關規定辦理;執行單位為受委託者,應移請本部為之。
    執行單位為製作第一項第五款之查核報告,得聘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
    提供意見。

八、顧問機構未備齊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資料者,執行單位得以書
    面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未備齊或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
    為查核之缺失或扣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