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705071652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第9條;刪除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1年8月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職業字第25492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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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3年5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三)勞職業字第35430號令修 正發布第 5條、第19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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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5年5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職外字第113660號令修正發 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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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6年7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六)勞職外字第0901406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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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九十勞職外字第 0224830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9條; 刪除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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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30200216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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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00508193號令修正 發布第11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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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20501288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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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31812542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之1、第11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 70172574號公告第12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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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705071652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第9條;刪除第3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自八十一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歷
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茲配合
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九條,及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名稱修正及第五條,爰修正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七條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為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
    、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
    進就業等事項,刪除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三
    條)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原所稱生活扶助戶,
    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參酌社會救助法規定將生活扶助戶修正為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修正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定義。(修正條
    文第六條)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將名稱
    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同時修正同法第五條稱身心障礙
    者,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致現行身心障礙者身分文件為證明與手
    冊並存,修正身心障礙者定義。(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所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認定者。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參酌社會救助法規定,將生活扶助戶修
正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刪除第十五條條文,爰作文字修正。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所
稱身心障礙者,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者。
〔立法理由〕
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將名稱修正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同時修正同法第五條為:「本法所稱身心障礙
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
,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
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現行身心障礙者身分為取得證明與手冊者並存,爰作文字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
    雇主、政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研議有關就
    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爰於本條規定,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應依
    各地區就業市場狀況,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設置
    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三、鑒於本法第七條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已刪除就業服務策進委
    員會之規定,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