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平衡城鄉差距,兼顧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因身心障礙者就業年齡層人口與義務機關(構)數
多寡所需投入之資源及行政管理成本,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迄今,期間歷經一百年六月二日及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二次修正
。考量各地方政府轄內每位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所受益之
差額補助費、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身障基金)支用情形及轄區
幅員大小之投入資源等因素,並因應衛生福利部公告前一年身心障礙者人
口數時間不一(約於每年三月上旬)與各地方政府針對依分配公式核算提
撥及分配數額予以檢視等實際運作所需期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每年於衛生福利部公告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後三十日完成提撥及分配數
額,並函知各地方政府,其中附表分配公式,調降「義務機關(構)
數」權重為百分之二十,修正「身障基金餘額數」為「平均每一位身
障者分配當年度已繳納差額補助費」(權重為百分之十五),修正「
縣市政府差額補助費繳納數額」為「平均每一位身障者分配身障基金
支用數」(權重為百分之十),並增訂「縣市土地面積」(權重為百
分之五)。(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提撥數額大於分配數額之地方政府撥交就業基金數額,應於每年接獲
本部函知後三十日內,撥交至本部就業安定基金。(修正條文第五條
)
三、本部每年應於收取統籌分配款項後三十日內,撥交至提撥數額小於分
配數額之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