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九十 七年二月十二日發布施行,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修正本準則第二條中央主管機 關名稱。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 制為「勞動部」,爰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