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認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30517381A號公告訂定,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立法總說明

為持續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絡,透過布建各服務體系資源措施,持續深化
跨體系服務資源整合,拓展公私協力服務,並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法,加強
街友輔導措施,考量街友多因家庭功能失調或個人因素居無定所,因主客
觀因素導致尋職不易,造成自信心缺乏及自我價值感低落,為落實社會安
全網精神,協助街友就業,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
導之街友,納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強化其就業前準備,協助提升就業技能,以
利經濟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