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9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40507833A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9669號令修正 發布第壹點、第貳點,並自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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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5年11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0508689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7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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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1181441號令修正 發布第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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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6年5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60501502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第5點,並自96年5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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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60501980號令修正 發布第 2點、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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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7年1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審字第0970501317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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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審字第0970503203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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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7年5月2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0970503225號修正發 布第 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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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0970503320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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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8年 8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0980503219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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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099051017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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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00503114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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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00504584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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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2050648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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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3050400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7點,並自102年12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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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3181187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點,並自103年3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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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3180511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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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40501209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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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40502266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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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50500867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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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50505438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105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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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50514900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105年11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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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8年4月5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3657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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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107811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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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9年8月2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090511636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至第4點、第8點;增訂第4點附表一至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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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005062831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及第4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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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 11005104001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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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 110年8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00513229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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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9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10506040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0點,並自111年4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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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105137751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3點,並自111年8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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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14611240A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及第4點附表一至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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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10525607A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第6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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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20506142A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並自112年5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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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7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20508991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112年6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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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20512295A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至第4點、第8點及第4點附表一至附表四,並自112年10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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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 113年1月2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20518808A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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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30502826A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113年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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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481A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並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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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40504503A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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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 114年5月7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40506403A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至第4點,並自114年5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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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 114年7月9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40507833A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文件效期: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九十日內之求才證明書、已依本辦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或護理人員名冊正本、經直轄市或縣(
          市)漁業主管機關驗章之箱網養殖合夥人及受僱勞工名冊。
    (二)申請人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日起,向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
          認定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六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
          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日起
          ,依本標準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聘僱
          外國人比率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六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
          件。
    (四)申請人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日起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資格之
          認定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新增投資案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依本標準第九章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者,應檢附申請日
          前最近六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屠宰業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標準第三十條第一
          項規定資格(以下簡稱返臺臺商投資案),應於認定函所定完
          成投資期限後之一年內,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標準第三十條第二
          項規定資格(以下簡稱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案),應於認定
          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之一年內,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依本標準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者,應檢附申
          請日前最近一百二十日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外展農
          務服務計畫書之證明文件。
    (九)申請人依本標準第三十八條規定經指定試辦之工業區管理機構
          委由辦理外展製造工作服務應於委託辦理期間,檢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外展製造工作服務計畫書之證明文件。
    (十)申請人依本標準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者,應檢附申
          請日前最近一百二十日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農、林
          、牧或養殖漁業之證明文件。
    (十一)申請人依本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者,應
            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九十日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
            合同條附表九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二)申請人依本標準第五十六條之五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者,應
            檢附申請日前最近六年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廢棄
            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之證明文件。